贵州省直公积金连发三则通知,事关公积金贷款、支持贵安新区发展等

2023-09-01 02:48:17 来源: 腾讯网

文/乐居新媒体贵阳 任时健 8月30日,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发布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相关政策、暂停商转公贷款和贵州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关于落实《住房公积金服务贵安新区高质量发展的十条措施》等3则通知。具体内容如下:


(资料图片)

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相关政策的通知

省直住房公积金各缴存单位及职工:

为落实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有关规定,按照同城同政策原则,结合省直住房公积金实际,调整现行住房公积金贷款部分政策,具体通知如下:

一、申请第二次住房公积金贷款需结清首次住房公积金贷款满六个月以上。

二、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首套住房的认定标准,即:

(一)申请时,若缴存职工家庭有两套以上(含)住房贷款记录的,不能再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二)申请时,若缴存职工家庭有一套未结清的商业住房贷款,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确定首付款比例最低不低于20%;

(三)缴存职工家庭有1笔已结清的公积金贷款,再次申请公积金贷款时,首付款比例最低不低于20%,利率执行第二套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

三、支持公积金“又提又贷”。缴存职工家庭(本人及配偶)无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且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记录不超过1次,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可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款。如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需在申请之前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购房首付款。

四、本通知由贵州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本通知未做出规定的,按照省直现行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执行。

五、本通知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至2024年7月31日停止执行。执行期间根据国家、省有关政策及时调整优化。

贵州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2023年8月28日

关于暂停商转公贷款的通知

省直住房公积金各缴存单位及职工:

今年以来,贵州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个贷率持续高位运行。截至2023年7月31日,个贷率已达96.53%,持续三个月高于95%。为切实保障缴存职工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根据《贵州省直住房公积金流动性风险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自2023年9月1日起暂停商转公贷款的受理。待个贷率降至95%以下时,贵州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将及时恢复商转公贷款的受理。

本通知由贵州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贵州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2023年8月28日

贵州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关于落实《住房公积金服务贵安新区高质量发展的十条措施》的通知

省直住房公积金各缴存单位及职工:

贵阳市住房公积金第四届管理委员会主任委员会议审议通过了《住房公积金服务贵安新区高质量发展的十条措施》,按照同城同政策原则,结合省直住房公积金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执行最低首付款比例。缴存职工家庭(本人及配偶,下同)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在贵安新区购买自住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为20%。

二、提高贷款额度。缴存职工家庭在贵安新区无自住住房,首次在贵安新区购买自住住房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在现行最高额度基础上上浮20%。即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最高贷款额度分别为:单缴存职工家庭60万元、单缴存职工的多子女家庭72万元、双缴存职工家庭84万元、双缴存职工的多子女家庭96万元;第二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最高贷款额度分别为:单缴存职工家庭60万元、单缴存职工的多子女家庭72万元、双缴存职工家庭72万元、双缴存职工的多子女家庭84万元。

三、支持提取住房公积金冲抵首付款。缴存职工家庭在贵安新区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属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提取住房公积金冲抵首付款。

(一)缴存职工家庭在贵安新区无自住住房,首次在贵安新区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

(二)缴存职工家庭无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且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记录不超过1次,在贵安新区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

四、支持住房公积金又提又贷。缴存职工家庭在贵安新区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在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款后,仍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五、取消第二次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时间限制。缴存职工家庭使用第二次住房公积金贷款在贵安新区购买自住住房的,不受首次住房公积金贷款结清后的时间间隔限制。

六、实施高层次人才支持政策。人才在贵安新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最高可贷额度可在现行最高额度上上浮50%和150%。具体为:

(一)持有省级“优才卡”,最高可贷额度上浮150%(单职工家庭125万元,双职工缴存公积金家庭150万元);

(二)持有省级“高层次人才服务绿卡”,最高可贷额度上浮50%(单职工家庭75万元,双职工缴存公积金家庭90万元);

(三)人才在贵安新区租住住房且符合中心租房提取条件的,可提取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用于支付房租,提取总额可在现行额度基础上上浮50%(20160元/年)。

七、本通知由贵州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本通知未做出规定的,按照省直现行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执行。

八、本通知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至2024年7月31日停止执行。执行期间根据国家、省有关政策及时调整优化。

贵州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2023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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